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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
第六条
房屋的所有权报答业主。
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,享有下列权势:
(一)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;
(二)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
(三)提出造订和批改治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定的建议;
(四)参与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;
(五)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;
(六)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;
(七)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推广物业服务合同;
(八)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;
(九)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建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维建资金)的治理和使用;
(十)司法、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势。